国际本科2+2项目

暨南大学国际学院国际本科2+2项目学生学业管理规定

文章来源:国际学院 发布时间:2024-06-27 点击数:596 字体:


暨南大学国际学院国际本科2+2 项目基本学制为两年,学生在校学习时间最长不超过四年。学生结业后,可申请就读国外战略合作院校。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新生须本人持录取通知书及相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规定时间入学者,应提前五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国际学院国际项目中心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批准不按时报到或请假逾期者,取消入学资格(特殊情况另行处理)。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一个月内根据中国(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CSCSE)国际本科2+2项目的要求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方可注册;复查不合格者,学院将视不同情况另行安排。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若发现患有疾病且不宜在校学习的,经本人申请,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立即离校回家治疗,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自理,发生的任何意外或个人伤害事件均由学生本人负责。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学生经治疗康复后,可向学院申请复学。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学院规定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须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  学分绩点

第五条 为便于评定学生的学习质量,采用计算学分绩点的办法。

(一)按成绩折算绩点

      课程成绩为90~100分记为4.0~5.0绩点(90分为4.0绩点,91分为4.1绩点,余类推,下同);

      80~89分记为3.0~3.9绩点;

      70~79分记为2.0~2.9绩点;

      60~69分记为1.0~1.9绩点;

      不足60分的绩点为0

(二)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

先将学生某一门课程的成绩按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转换为绩点数,再将绩点数乘以学分数,即得出该生该门课程的学分绩点。学生在某段学习期间修读的各门课程所得的学分绩点之和即为该生在该段学习期间的学分绩点。学生在学院修读全部课程所得学分绩点之和记为该生所得的总学分绩点。

(三)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

      学生在学院修读期间所得的学分绩点除以同期修读的学分数即得该段时期的平均学分绩点。学生修读课程所得的总学分绩点除以总学分数,即为该生的总平均学分绩点。总平均学分绩点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从小数点第三位开始舍去)。


第三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六条  所有课程均应考试或考核,并采用百分制记分。考试考核成绩及所得学分、学分绩点载入成绩表,归入档案。

      第七条  免听课程需学生本人书面申请,经学院批复后方可备案。免听课程需纳入标准学分计算。

      第八条  课程的学期成绩按如下办法计算:期末考试成绩占50%-60%,平时成绩(含作业,平时测验,期中考试)占30%-40%,考勤占10%。缺课累计超过教学时数的30%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期末考试,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第九条  凡擅自缺考、作弊或严重违反考场纪律者,其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对考试违纪及作弊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补考、缓考、重修/补修

(一)考试或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必须补考或重修。

(二)补考为一次性,若补考成绩不及格,该课程须重修。

(三)对考试成绩(含补考)不满意者,允许其重新修读该课程以刷新成绩。

(四)出勤率低于70%者,取消其该门课程的期末考试资格,且不允许补考,  只能重修。

(五)补修只适用于插班生。

 

第四章  专业确认与转专业

第十一条  学生于第一学期开课两周内进行专业确认,且在该学期内不得变更。

      第十二条  学生可于第二学期或第三学期第一周内,书面提出转专业申请,经国际项目中心批准方可进入新专业学习。

第十三条  学制内,学生只有一次转专业的机会。

      第十四条  转入不同专业的学生,需按转入专业的培养方案修读课程,并按转入专业出具最终成绩单及结业证。


第五章  结业与肄业

      第十五条  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成所学专业培养方案的全部课程,经考核,课程成绩合格者,准予结业,发放结业证书。

      第十六条  学生在学院学习一年以上,其所修课程2/3以上成绩及格,但未达到结业标准,经审核可申请肄业证。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七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核,予以休学。休学期间学生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一切费用自理。学生需在休学获批后两周内完成离校。

        第十八条  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期,因特殊情况休学期满不能复学者,需提供相关证明方可申请休学延期。休学累计不超过两年。

        第十九条  休学期满既不复学又不申请延长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期满,应于开学前持有关证明向国际学院国际项目中心申请复学。经批准后,按通知规定日期返校注册。

(二)学生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七章  退学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按时报到而又无正当理由的;

(二)未办理请假或休学手续,擅自离校连续两周且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三)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保留入学资格期满或休学期满,未按学院规定的时间办理复学手续,且未履行请假手续;或履行了请假手续,但超过规定时间达两周者;

(五)申请复学但复查不合格的;或因其他特殊情况,学院认为必须退学的。

第二十二条  退学的学生,必须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第八章  考勤与纪律

第二十三条  学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到校,自开学第一天起开始考勤。

          第二十四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院统一安排和组织的一切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超过批准假期者,一律以旷课论处。

第二十五条  任课教师负责学生的考勤工作,及时将考勤情况报国际项目中心。

第二十六条  学生需凭医院开具的病假单才能请病假,请事假需出具相关证明。

          第二十七条  学生请假需填写请假条,一周内的请假需经班主任同意;超过一周的请假需经国际项目中心批准。未经同意或批准的均按旷课论处。

第二十八条  学生每学期旷课累计超过两周者予以预警,并由班主任批评教育。

第二十九条  一学期累计旷课超过总课时30%者须作休学处理。

          第三十条  违反学术诚信及考试舞弊者,予以严格处理,直至勒令退学。勒令退学者不可申请肄业证。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49月起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暨南大学国际学院国际项目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