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学
第一条 退学分个人申请退学及学校退学处理两种。
第二条 个人申请退学是指已取得学籍的学生因学习、家庭或个人原因主动申请退学。
第三条 学校退学处理。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学:
(一)在校学习,四年制本科学生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所获学分不足10学分/学期者(六年制不足12学分/学期);
(二)在校学习期间不论何种原因,学习时间4年制本科超过8年者,6年制本科超过10年者;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五)休学期满逾期1个月未办理复学或延期手续者。
第四条 退学学生不得申请恢复学籍。
第五条 退学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及国家相关规定办理退学离校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