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学与复学
第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 因病经学校门诊部诊断,须停课治疗或休养,时间超过1学期总学时的1/3者;
- 在1学期内请假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的1/3者;
- 本人因特殊原因或困难申请休学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条 因病休学的学生,须由本人填写休学申请表(附证明文件和成绩表,因病休学者须经学校门诊部领导签署意见),经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方可休学。
第三条 休学一般以一学期或一学年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继续申请休学,但累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两学年。休学时间计入学习年限。具体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复学。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附县级以上医院(外招生附当地医院)最近半个月内本人体检“已恢复健康”的诊断证明,经校门诊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条 学生在本院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四年制本科为8年、六年制本科为10年。